(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抗癌协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报中国抗癌协会。
(二)中国抗癌协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经组织部审查同意,提交中国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
(三)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一年内由中国抗癌协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四)专业委员会批准登记后由民政部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凭本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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