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对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要求和《中国抗癌协会章程》,制订《中国抗癌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刻制及保管
新建分支机构经中国抗癌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成立后,由协会组织部为相关部门刻制印章,并将印章下发至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保管,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保管。
二、印章使用范围
分支机构印章为内部印章,使用范围限于本分支机构内部工作文书,包括内部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部资料报送、工作联络及内部管理相关文件。
分支机构印章不得对外使用,严禁用于签订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不得用于对外出具证明、承诺、担保、声明等,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对外合作、募捐、投资及其他超出内部工作范畴的对外事项。
三、印章使用、审批及登记
使用印章前须经主任委员书面审批同意,由印章保管人对用章事由、文件名称、用章日期、经办人等信息进行逐项登记,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应于每年年底随同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提交至协会秘书处。
四、印章换届交接及注销
分支机构换届后1周内,由前一任主任委员向现任主任委员移交印章,并做好交接记录。
分支机构注销后由协会组织部收回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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