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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癌协会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
2021-05-08 10:40  稿源:中国抗癌协会

各专业委员会、分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十七条中“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中国抗癌协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中国抗癌协会将取消专业委员会、分会下属青年委员会和学组的审批和备案,现已存在的青年委员会和学组必须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名义组织活动。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专业委员会、分会,总会将对其进行整改。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抗癌协会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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