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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管理办法
2020-05-13 08:46  稿源:中国抗癌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是由中国抗癌协会作为第一主办单位或申请加入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的肿瘤学科技期刊集群;作为我国肿瘤学专业技术人员学术交流的平台,发挥学术导向作用、科技传播作用、引领创新作用和学术评价作用。为推动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健康发展,打造精品期刊集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结合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抗癌协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期刊出版部为组织和管理部门,对系列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宏观指导和管理,探索集群化运营与发展模式,搭建中国抗癌协会品牌学术交流平台,为促进肿瘤学学术交流与抗癌事业发展而服务。系列期刊出版单位为各期刊编辑部或杂志社,由其承办单位负责办刊所需的人、财、物供给、日常行政与生产事务管理。

  第三条 申请加入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者以自愿为原则,应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明确的承办单位、明确的办刊宗旨与报道范围、专职编辑人员与固定办公场所。需填写书面申请材料,经承办单位同意,出据加盖公章的证明,报中国抗癌协会批准。

  第四条  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分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中国抗癌协会、中国抗癌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各省(市)抗癌协会主办的期刊。

  第二种类型:国家部委、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会、协会或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及医疗机构主管、主办的期刊。

  第五条 第一种类型期刊:通过中国抗癌协会期刊出版部接受中国抗癌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二种类型期刊:除接受主管、主办单位的管理以外,同时通过中国抗癌协会期刊出版部接受中国抗癌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期刊均在封面统一标注“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印刷相应Logo。

  第七条 第一种类型期刊版权归中国抗癌协会所有,第二种类型期刊版权归其主办单位与中国抗癌协会共有。

  第八条 系列期刊各出版单位可组织开展“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冠名的学术与业务交流活动,须事前报中国抗癌协会期刊部审批与备案。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九条 中国抗癌协会负责把关系列期刊的出版方向和内容,对系列期刊出版行为进行审核、规范与引导,期刊出版部负责制定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管理办法,对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系列期刊各编辑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规,传达中国科协有关科技期刊工作的文件与精神。

  (二)督导系列期刊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

  (三)积极申报期刊集群建设项目,从重大项目推动、集群化数字平台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优化、集约化出版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系列期刊集群化发展的可行方式与有效途径。

  (四)定期组织系列期刊办刊经验研讨会、编辑部互访、青年编辑沙龙等交流活动。

  (五)每两年召开系列期刊编辑部主任工作会议。

  (六)每两年组织系列期刊审读工作,在学术、编辑及出版方面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七)定期对系列期刊办刊情况进行调研与总结,推动系列期刊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精品化。

  (八)定期组织针对系列期刊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

  (九)受理与协调系列期刊的业务申报工作。

  (十)借助国内外肿瘤学术会议,对系列期刊进行宣传。

  第十条 系列期刊各编辑部应认真贯彻办刊方针,执行有关国际和国家编辑出版标准与法规。结合各自办刊特色,制定期刊的报道和选题计划,严格执行同行评议,使期刊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在不断提高期刊学术水平、保证期刊学术质量的前提下,强化经营意识,通过扩大发行、承揽广告、组织学术活动等方式和措施,争取最大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系列期刊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的学历,熟悉医学专业及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业务。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并获得初级或以上中华人民共相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变更刊名、刊期、出版增刊等业务,均需严格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进行申请与办理。第一种类型期刊应报中国抗癌协会审批,第二种类型期刊在相关业务审批完成后应向中国抗癌协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系列期刊在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可刊登与本专业有关的药品、试剂、器械、书籍等广告。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广告法》,严禁刊登违规广告。

  第十四条 系列期刊须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稿酬、审稿报酬的付酬标准。

  第十五条 系列期刊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事故,或对于办刊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并经查实,以及3次评审质量不合格而无整改者,中国抗癌协会期刊出版部可提出将该期刊从中国抗癌协会系列期刊中剔除的处理意见,并上报中国抗癌协会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系列期刊编辑部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16年3月7日执行,解释权归中国抗癌协会期刊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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