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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印章管理规定
2016-01-27 11:07  稿源:中国抗癌协会

  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对学术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要求及《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刻制。经中国抗癌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的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协会组织部持常务理事会纪要和协会申请到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刻制。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刻制印章。

  二、印模留存。协会组织部下发专业委员会印章前要对印模登记、存档。

  三、印章保管。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由主任委员保管,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保管。

  四、印章使用

  1、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必须经主任委员批准,其他人员不可私自用章。

  2、专业委员会印章为内部印章,只用于本专业委员会内部文书,不能对专业委员会以外使用。

  五、印章移交。专业委员会换届时,换届会议上由前任主任委员向现任主任委员移交印章,并做好交接记录。

  六、专业委员会注销、更名后由协会组织部收回印章。

  七、自发文之日起,凡未进行印章交接的专业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完成印章交接,并按此文进行印章管理。

  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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