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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
2014-01-14 05:17  稿源:中国抗癌协会

  

  2014 年中国抗癌协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国抗癌协会《章程》,结合专业委员会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抗癌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冠名方式为“中国抗癌协会XX 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审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鉴定、推荐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肿瘤防控意识,提高肿瘤科学防治水平。

  (三)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开展专科医师培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期刊杂志、科技著作和科普读物,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五)积极发展专业会员,举荐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诉求和建议。

  (六)掌握国际国内科技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本学科科技发展建议,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发展服务。

  (七)开展科技协作与实验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八)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

  (九)执行中国抗癌协会理事会决议,完成中国抗癌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抗癌协会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职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二)编发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建立专业委员会网站等。

  (三)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中国抗癌协会报告。

  (四)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五)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等重大活动事先要向中国抗癌协会相关部门备案。

  (六)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 月30 日前向中国抗癌协会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年度登记报表,内容包括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人员和组织变动以及财务等情况,以备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团体现有的专业委员会重复。

  (二)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五十人以上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承认本团体《章程》,服从本团体领导,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新建专业委员会申报程序为:发起人申请、组织部门审核、专家论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科协备案。

  (一)申请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必须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中国抗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

  (二)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进行程序、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建专业委员会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同时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三)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经中国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主任委员登记表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五)中国抗癌协会发文批准专业委员会成立。

  (六)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后一年内,由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与新建专业委员会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学术活动。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八条 名称、住所、负责人变更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或负责人时,由专业委员会全委会讨论通过,并向中国抗癌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注销

  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违反国家法规、本团体《章程》和不执行本管理规定的专业委员会,限期整改或重组。整改无效、无重组意义,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予以注销,协会下发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印章。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前任主任委员1 名、候任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4 名。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前任、候任、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一般由50—80 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委员条件

  (一)必须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调、组织能力。

  (四)新委员年龄不超过60 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 岁。

  (五)一名委员最多只能在中国抗癌协会两个专业委员会任职。

  第十二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筹备组征求抗癌协会相关团体会员单位和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意见基础上集体讨论提名,报中国抗癌协会批准。常委以上人选提交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换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届期三年,应按期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提前6 个月向中国抗癌协会提出延期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换届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 个月,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向专业委员会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成要求及任职条件,组织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通讯预选。预选内容为:提出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委员建议名单;征求下届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意见。

  (二)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主持召开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的换届筹备会:

  1、审议预选结果,根据预选情况提出保留委员建议名单和新增委员建议名单。新增委员征求相关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意见。

  2、依据中国抗癌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和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本届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全体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主持召开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审议并投票表决筹备会提出的新一届常委会及领导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差额或等额);

  3、向中国抗癌协会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常委会及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协会组织部审核批复。

  (四)召开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宣读中国抗癌协会关于换届的批复,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等额)。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五)选举结果报中国抗癌协会备案,以协会通讯和邮件的形式将新一届委员会组成通报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及委员本人单位,同时报中国科协备案。

  (六)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产生后一个月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公章、财务和文档资料等交接。

  (七)新任主任委员参加中国抗癌协会组织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就职培训”,签订任职承诺书。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五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三)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至多产生一名常务委员。

  (四)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从常务委员中产生,且不能出自同一法人单位。

  (五)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当选现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5 岁,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或相关学会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自然为下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届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届主任委员。

  (七)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 名,由委员担任。秘书长或秘书由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常委会审议批准。

  (八)凡是不出席换届选举会议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假批准者例外)。

  (九)专业委员会两年内不以本委员会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经组织部审核,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整改或按程序调整主任委员。

  (十)卸任的上届前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十一)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抗癌协会颁发证书。秘书长或秘书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主任委员保管,或经主任委员授权后由秘书长保管,公章使用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并登记。

  第六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

  凡从事肿瘤相关专业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申请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经批准成为专业会员。

  第十八条 入会手续

  申请成为专业会员者,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填写《中国抗癌协会专业会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专业委员会推荐,报组织部审查批准成为专业会员。专业会员统一编码登记,颁发由中国抗癌协会统一印制的(专业)会员证书,专业会员可参加当地抗癌协会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权利

  (一)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受参加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学术会议会员注册优惠,并可优先选派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四)优先在本团体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享受本团体最新科技信息和资料。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

  (四)定期缴纳专业会员会费。

  (五)为发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国抗癌协会授权专业委员会收取会费,会费属于中国抗癌协会团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未缴纳会费,经专业委员会催缴后仍未缴纳者。

  (二)一年以上未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业务活动。

  (三)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团体《章程》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章  学术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收集、整理、保管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资料,一套上缴抗癌协会、一套本专业委员会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必须做好公章、固定资产、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及财务账目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自会员交纳会费、社会资助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等。本经费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接受中国抗癌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中国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第八章 挂靠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为专业委员会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办公室应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通讯设施。

  (二)为专业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做好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学术、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实行审批制。专业委员会和拟挂靠单位共同申请,经抗癌协会组织部审核批准,中国科协备案登记。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不能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无挂靠单位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抗癌协会秘书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2014 年3 月14 日中国抗癌协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08 年颁发的《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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