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首 页   关于协会  协会动态  会员之声  学术交流  科普宣传  对外交流  癌症康复  期刊杂志  继教科技  科技奖励  协会党建  会员服务  媒体之声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抗癌协会  >  科普宣传
第VI部分 与责任有关的问题
2009-03-31 02:39  稿源:世界卫生组织

  第19条 责任

  1.为烟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当时包括赔偿。

  2.根据第21条的规定,各缔约方应相互合作,通过缔约方会议交换信息,包括:

  (a)根据第20.3(a)条有关烟草制品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信息;和

  (b)已生效的立法、法规以及相关判例的信息。

  3.各缔约方在适当时并经相互同意,在其国家立法、政策、法律惯例和可适用的现有条约安排的限度内,就本公约涉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诉讼相互提供协助。

  4.本公约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或限制缔约方已有的、相互利用对方法院的任何权力。

  5.如可能,缔约方会议可在初期阶段,结合有关国际论坛正在开展的工作,审议与责任有关的事项,包括适宜的关于这些事项的国际方式和适宜的手段,以便应缔约方的要求支持其根据本条进行立法和其他活动。

 

版权所有:中国抗癌协会 | 技术支持:北方网 | 联系我们
津ICP备0901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