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责任
1.为烟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当时包括赔偿。
2.根据第21条的规定,各缔约方应相互合作,通过缔约方会议交换信息,包括:
(a)根据第20.3(a)条有关烟草制品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信息;和
(b)已生效的立法、法规以及相关判例的信息。
3.各缔约方在适当时并经相互同意,在其国家立法、政策、法律惯例和可适用的现有条约安排的限度内,就本公约涉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诉讼相互提供协助。
4.本公约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或限制缔约方已有的、相互利用对方法院的任何权力。
5.如可能,缔约方会议可在初期阶段,结合有关国际论坛正在开展的工作,审议与责任有关的事项,包括适宜的关于这些事项的国际方式和适宜的手段,以便应缔约方的要求支持其根据本条进行立法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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