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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分 最后条款
2009-03-31 02:04  稿源:世界卫生组织

  第30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31条 退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指明的一年之后的某日期生效。

  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也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

  第32条 表决权

  1.除本条第2款所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再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33条 议定书

  1.任何缔约方可提议议定书。此类提案将由缔约方会议进行审议。

  2.缔约方会议可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在通过议定书时,应尽一切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议定书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为本条之目的,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系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3.提议的任何议定书文本,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报各缔约方。

  4.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可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5.本公约的任何议定书只应对所述议定书的缔约方有约束力。只有某一议定书的缔约方可做出限于该议定书相关事项的决定。

  6.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应由该议定书予以确定。

  第34条 签署

  本公约应自2003年6月16日至2003年6月22日在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其后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世界卫生组织所有会员国、非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但系联合国成员国的任何国家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35条 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

  1.本公约应由各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确认或加入。

  公约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那些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有关正式确认的文书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3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四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对于在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3.对于在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之后交存正式确认的文书或加入的文书的每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之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37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其修正案和根据第28、29和33条通过的议定书和附件的保存人。

  第38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二OO三年月日订于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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